中華武禪教育協會 章程
更新日期:2015.04.10
第 一 章 |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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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武禪教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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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以教育方式發揚文化傳統、健全人民身心靈平衡、提升群眾生命品質、圓滿人際生態和諧」為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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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本會以中華民國國土為組織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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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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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開設或舉辦符合宗旨之相關教育課程、講座與活動。 二、發展健全之教程及審查制度,定期舉辦武術及相關課程之考核及檢定、 授證。 三、培育武術及人文相關領域之師資,並定期舉辦教學觀摩、參訪。 四、設置自然生態教學場域,舉辦環境永續、健康生活相關課程及活動。 五、印、錄製教學相關資料、書籍、影音作品,並舉行成果展演活動。 六、協助國內、外會員成立各級分會並建立組織運作模式。 七、確立並督責各級分會之執行與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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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指導以及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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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會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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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類別: 一、正式會員:凡年滿廿歲、認同本會教育理念之準會員,經兩位以上正式會員推薦,提出申請並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即為正式會員。 二、團體會員:認同本會教育理念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團體會員。 三、榮譽會員:不限於擁有會員資格者,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即為榮譽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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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各類別之會員應遵守之義務如下: 一、會費繳交:會費包含入會費及年費兩項。正式會員及團體會員應依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年費。榮譽會員不需繳納任何會費。 二、規章遵守:所有會員均須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以及理事會之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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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各類別之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課程參與:任何會員繳交課程費用後,即可依規定參與課程及使用課程相關設備。 二、會議參與:正式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得參與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依規定提案、參與表決;榮譽會員亦可參與會員大會,但不具有選舉、被選舉、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三、正式會員及團體會員參與會議時,皆視為一權。團體會員代表在行使權利時,應先經過內部討論後提出單一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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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正式會員、團體會員及榮譽會員若涉下列情事,經理事會決議後依照情節內容提出警告、停權之處置: 一、年費連續兩期以上未繳納者。 二、未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以及理事會之決議者。 三、違反國家法律、社會道德及善良風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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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
會員受到停權處置者,於停權期間內無法行使會員之權利。若該會員在接獲停權通知一年內未主動向理事會提出復權申請,則理事會有權向會員大會提出該員之除名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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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
會員若有以下情況者,視為出會: 一、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以正式書面資料,向理事會提出退會申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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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
已出會之會員,將視為非本會會員並免除一切會員應有之權利及義務。會員在出會之一年後,始得重新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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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
組 織 及 職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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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由所有會員共同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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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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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權職如下: 一、訂定或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年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置。 六、議決財產之處置。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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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
本會以理事會為主要行政執行機構,由理事所組成。理事會之權職如下: 一、審訂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並交付監事會及會員大會。 六、擬訂其它應執行事項。 七、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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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
本會以監事會為主要監察機構,由監事所組成。監事會之權職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理事會擬訂之年度工作報告,並交付會員大會議決通過。 三、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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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
本會得設各項委員會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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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職 位 與 職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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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名、監事五名,由會員大會自正式會員之中選出。理事長一名,由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之。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由監事會就監事中護選之。理事、監事之任期為四年,皆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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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之主席。理事長因故無法代理理事長之職務時,由理事互推一名代理之。理事長去理事資格時,應即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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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監事會召集人負責分派各監事所監察之事項,並指派監事出席各類會議。監事會召集人因故無執行職務時,應指派一名監事代理之;因故未能指派時,由監事互推一名代理之。監事會召集人失去監事資格時,應即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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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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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或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四、連續兩次無故缺席應出席之理事/監事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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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因故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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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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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
會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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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下列三種情況時召開:一、理事會決議認為有必要召開者。二、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並以正式書面提交理事會。三、監事會函請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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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提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之時間如下:一、定期會議、臨時會議: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二、因緊急事故召集之臨時會議:五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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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之會員(會員代表)出席大會,並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有出席人員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訂定或變更本會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置。四、議決財產之處置。五、議決本會之解散。六、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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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之,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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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下列兩種情況召開:一、理事長決定召開。二、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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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之召集,應提前通知各理事之時間如下:一、定期會議、臨時會議:會議召開七日前。二、因緊急事故召集之臨時會議:一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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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監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下列兩種情況召開:一、監事會召集人決定召開。二、經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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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監事會之召集,應提前通知各監事之時間如下:一、定期會議、臨時會議:會議召開七日前。二、因緊急事故召集之臨時會議:一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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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
經 費 及 會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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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中華民國國籍者新台幣800元,其他國籍者美金5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二、年費:年費:中華民國國籍者新台幣1500元,其他國籍者美金100元。三、事業費。四、會員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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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工作項目分為年度工作報告以及年度工作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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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
年度工作計畫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於該會計年度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年度工作計畫項目如下所列:一、年度工作項目及時程規劃。二、年度收支預算。三、擬聘人員及其待遇。四、其他計畫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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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
年度工作報告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先送交監事會審核後,造具監事會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年度工作報告項目如下所列:一、年度工作成果及進度。二、年度收支決算。三、年度現金出納。四、其他應報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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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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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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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十 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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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12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103年05月05日台內團字第1030136080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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